电子数据的“以鉴代侦”乱象及其纠治路径
DOI:
https://doi.org/10.70693/cjst.v1i1.840Keywords:
刑事诉讼, 电子数据, “以鉴代侦”, 人工智能, 刑事诉讼;电子数据;“以鉴代侦”;人工智能Abstract
随着信息技术发展,电子数据在刑事案件中应用广泛,但侦查人员技术能力不足,基层公安机关警力有限、培训欠缺,导致司法鉴定人员过度介入取证,出现“以鉴代侦”乱象。该乱象冲击侦鉴分离原则,削弱侦查权独立性,使取证程序合法性存疑,还可能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。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分为发现型和评估型,前者鉴定人员的任务类似现场勘查,后者的任务主要是分析证据内容。发现型鉴定易在收集提取阶段出现“以鉴代侦”的乱象,评估型鉴定则在司法鉴定阶段可能出现。针对此乱象,通过提出人工智能技术来辅助数据恢复与分析,通过区块链技术来维护程序合法性,以增强分析能力、保障程序正义,推动电子数据取证转型,实现侦查权与鉴定权良性互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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